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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身不具有固有顯著性的商標來獲得商標注冊,第二含義極其重要。那么如何判斷商標是否獲得了第二含義,其判斷標準是關(guān)鍵。目前的大部分判決從商標具有知名度以及知名度的程度來說明商標是否具有第二含義。例如,2019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其審理的“云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權(quán)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中認為:結(jié)合某股份有限公司在商標評審階段、原審訴訟及二審訴訟中提交的經(jīng)銷合同、發(fā)票、出庫單、《審計報告》、廣告合同、所獲榮譽等證據(jù),可以證明訴爭商標從其申請注冊時直至核準注冊后,在核桃乳及其相關(guān)商品,即花生核桃乳、紅棗花生奶、杏仁核桃乳、核桃豆奶等商品上在全國范圍內(nèi)進行了大量、持續(xù)的使用,若干媒體對其進行了報道,相關(guān)消費群體對其廣為知曉,從而獲得了較高知名度。因此,訴爭商標經(jīng)過使用具有了識別性,能夠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可以作為商標予以注冊。[1]但知名度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應當具有多高的知名度才可以判斷為具有第二含義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從“大量、持續(xù)的使用”“若干媒體對其進行了報道”兩個角度對具有知名度進行的論證,但還不夠清晰。此外,某一商標具有知名度只代表該商標為大多數(shù)的相關(guān)公眾所知悉,但并不等同于商標獲得了顯著性。知名度只能作為考察是否具有第二含義的一個考量因素,而不能將具有知名度等同于獲得了第二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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